在债权转让之后,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应当由债权方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派代理人向债务方发送通告。
关于债权转让的告知方式,既可以采取口头、书面的方式传递信息,也可以采用其他各种形式进行传达,在某些特殊情况下,甚至可以通过发布公告的方式来完成,但无论如何,都必须保证该通知能够准确无误地送达至债务方手中。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如果债权方在转让其债权时,没有及时通知到债务方,那么这种转让行为对于债务方来说将不会产生任何法律效力。
此外,债权转让的通知一旦发出,就不能再被撤回,除非得到了受让人的明确同意。
同时,根据第五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债权人转让其所持有的债权时,受让人有权获得与该债权相关的从权利,但仅限于那些原本就属于债权人自身的从权利。
即使这些从权利并未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转移登记或者实际交付给受让人,也不会对受让人获取这些权利造成任何不利影响。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七条
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但是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