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出版公司需满足以下要求:
首先,须具备明确的出版单位名称和完善的规章制度;
其次,须得到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主办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构的批准;
再次,必须具备确定的业务范畴;
第四,需要拥有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以及稳定的办公场地;
第五,需要建立与业务范围相匹配的组织结构并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才;
最后,还需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必要条件。
在实际操作中,设立出版单位的流程是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区的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经过省级、自治区级或直辖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审查并确认无误后,再上报至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若设立的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性质,则还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机构编制审批手续。
此外,设立出版公司的申请书应详细列出以下内容:
(1)出版单位的具体名称、地址;
(2)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上级管理机构的具体名称、地址;
(3)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个人信息、联系方式以及相应的资格证明文件;
(4)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以及具体金额。
《出版管理条例》第九条
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等应当由出版单位出版。
本条例所称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和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法人出版报纸、期刊,不设立报社、期刊社的,其设立的报纸编辑部、期刊编辑部视为出版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