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法律规定上,如有关人员能够积极、全面地坦白所犯下的罪行,即使在此过程中可能存在着试图逃避责任或减轻过失的解释,这同样不会影响到自首的认定。
然而,假如这类人群有意隐藏主要犯罪事实或者关键性情节,并且将此作为为自身辩护的借口,那么这种情况就不再被视为合理的辩护,同时也不能算作真实全面的陈述,也就无法构成自首的前提条件。
2、对于自首这一法定制度而言,首要且必须遵循的原则就是,有关嫌疑人需要对自身的罪行进行及时、准确且全面的承认与阐述。
这些事实的涵盖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客观发生的事件以及相关的细节,而对于被告人的定罪与否,应当由公正的司法机关按照相关法律程序予以决定和判断。《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特别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