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审理涉及职务侵占罪的案件时,所需提供的证据应包括且不限于如下几个方面:
能够印证案件实际情况的、经过深入求证核实的实物证据;
书面证据;
证人的真实叙述;
受害者的亲历陈述;
违法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坦白与辩解;
鉴定机构的专属意见;
侦查过程中的痕迹采样、勘验记录;
视觉视频资料及电子数据等。
值得注意的是,所有的证据都需经过严格审查核对无误后方可采纳为案件判决的依据。
2、对于在公司、企业或其他公共机构工作的职员而言,若其利用职权之便,私自占有本单位财物并占为己有,造成财产损失达到了一定程度,需受到法律追究。
其中,情节较轻的将判处三年以内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进行少量罚金惩罚;
情节严重的将会判处三年至十年有期徒刑,同时处以适当的罚金罚项;
而情节极为恶劣的,则可能面临长达十年甚至于终身不等的刑罚,同时需缴纳巨额罚金。
对于那些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任职的相关人员,以及由这些单位派出到非公有制公司、企业及其他公益性组织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同样适用于上述规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进行相应量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