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针对使用者,假借伪造的信用卡进行交易者;
(二)同样适用于持有或使用作废信用卡的人员;
(三)涉及到直接冒充他人信用卡使用者进行交易行为者;
(四)尤其针对恶意透支之人,即那些经由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依旧逾期拒不归还债务之行为者。
值得注意的是,“恶意透支”在此做了明确解释——此类人士的行为均展现出其觊觎吞并资金的不良企图,其最显着特点在于透支数值远远超出了正常标准甚至规定的期限,且经过银行多次催收警告却仍然无动于衷。《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
【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