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侦讯期间并无须常规告知当事人家属。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已被拘留的被告进行侦询和拘禁期限总计不得超出两周;
若案子情节繁杂,或已过期限却仍未得出结论,则此类案件可适当延长一周时间;
另外,对于地处偏僻且通达情况较差地区,涉及大规模或复杂团伙犯罪的重大案件,在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得到明确调查结果的,也可在此基础上顺延两周。《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
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