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行为主体挪用公司资金累计达到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情况下,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其判刑所对应的详细罚则如下:
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中的雇员如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擅自挪为私人使用或是以借贷形式交予第三方,且在此过程中涉及的资金数额相对较大,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返还,抑或是虽然尚未超过三个月,但涉及金额巨大并用于进行盈利性活动的行为,以及涉及的资金被用于进行非法商业操作的行为,均应受到以下惩罚:
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