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罪乃数种不同手段,诸如招募、雇佣、诱导及容纳等等,经由纠合、控制众多特定人群进行卖淫之非法行为。
所谓的"组织",实质上是指采取招募、雇佣、强制、诱导、容纳等方式,运用计画性且有组织的手法使他人参与出让其肉体的活动。
这种行为的展现形式常见的主要有两项:
首先,构建卖淫场所或者较为间接的以类似卖淫场所的形式来进行这一非法活动;
其次,虽然未有固定的卖淫场地,但是通过对从事卖淫的人员施加控制,有组织地进行这些行为。
例如某些旅馆和饭店的经营者通过鼓动服务员到店外从事这些活动。
这里所说的"多人",则意味着可能涉及到至少三个乃至更多的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犯前两款罪,并有杀害、伤害、强奸、绑架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