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中的保证责任可以分为一般保证责任与连带保证责任两种不同形式:
首先,一般保证责任。
在此种情况下,担保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是,如果债务方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偿还到期债务,则担保人必须代为履行这部分责任,即负责偿还到期债务款项。
其次,连带保证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人的首要责任是确保债务能够得到及时清偿。
因此,在债务达到清偿期限之后,债权人有权向债务方或者担保人提出偿还请求。《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