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债务人而言,离婚协议书并不具备抵御债务的效力。
在有关的协议离婚过程中,如何确定由一方承担债务的有效性,还须依据债务的实质属性进行判断。
假如这笔债务属于婚姻期间的共有债务,那么在法律意义上讲,各方都应承担还款义务,此时离婚协议中的相关约定并不能对抗债权人,也就是说,债权人仍然有权向任何一方或双方提出诉讼请求,以期能够追回所欠贷款。《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