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之第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倘若在取保候审期间,被困人员或被告人展现出了令人满意的行为和表现并没有触犯刑诉法第七十一条的任何规定,那么在其相应的取保候审期结至之际,仅需凭借解除取保候审的正式通知或者相关法律文件便可前往银行领取应还的保证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二条
取保候审的决定机关应当综合考虑保证诉讼活动正常进行的需要,被取保候审人的社会危险性,案件的性质、情节,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被取保候审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确定保证金的数额。
提供保证金的人应当将保证金存入执行机关指定银行的专门账户。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