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证明一方在离婚协议中所签署的债务属于其先前未知晓的情况时,整个举证过程需要从多个角度出发。基本的执行步骤如下所示:首先,必须提供详尽的相关文件凭证来以证明现有的所有款项并未被用于双方在家庭生活中的开支;其次,需有足够的证明材料显示该段婚姻关系存在期间产生的任何债务,另一方都没有从中获得过实质上的经济益处;最后,还需清晰地查实这一笔资金的实际去向,是否与本人无关或能提供个人在案件相关时间段未在场的可靠证据以支持自己的主张。《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