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权并不肴于通常意义上的请求权范畴之内,而是属于一种强大的形成权。而请求权这一概念,言下之意即为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框架内,有一方权利主体向他方提出具备资格的要求,期待其能作出相应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权利行使。相较之下,形成权则是依据权利拥有者个人的单方面意愿和表达,足以单方面地引发既已建立起来的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动的权力体现。《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重大误解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当事人受胁迫,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三)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放弃撤销权。
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