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向第三者传送价值1314元的款项是否有可能收回,我们需要从相关的法律规定中寻找依据。
经过深入研讨和分析,我们可以明确地指出,婚姻道德,以及婚姻中双方对彼此的忠诚责任,已经被正式地立法和规定在相关法规条例里。
因此,任何针对第三方的不当行为,如外遇,都是违反了一个男人只能拥有一个妻子的基本原则,也是对这一义务的严重背离,同时也破坏了公序良俗。
在此基础之上,任何未经合法配偶同意而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送给第三者的行为,都将被视为无效的法律行为。
倘若这种民事法律行为被判定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确定为不具有执行力,那么,行为人为实现此种行为所获得的财产,应当原封不动地归还;
如果无法归还,或者没有必要进行补偿,则应当对其进行相应的价格评估并给予合理补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