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据复印件在法律实践中的有效性问题,详细分析需依赖于具体的情况。
如果存在一份借据的复印件,并能经过严格验证准确无误地与原件保持一致,那么该复印件仍具备法律约束力和效力。
然而,如果这份复印件以证据的形式出现在法庭之上,其法律地位将会随之降低,除非在上面同时包含了当事人双方的亲笔签名或盖章以及指纹的确认。
倘若在经过比对后发现复印件与原件之间的差异,这将导致复印件的法律效力丧失,无法起到证明的作用。
同样的,如果原件已经遗失或找寻不到,但当事人能够提供其他证据来证实该借贷行为确实存在的话,仅凭复印件也无法产生法律效力。
当借据复印件用于诉讼审判的证据时,我们需要着重注意以下两个事项:
第一,我们无法因复印件真实性可能存在的瑕疵就全然否定它作为间接证据的可靠性;
第二,在某些特殊的情形下,作为传来证据的复印件,它所具有的证明效力可能更胜于形式上的原始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
对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出示证据的原件或者原物。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出示原件或者原物确有困难并经人民法院准许出示复制件或者复制品的;
(二)原件或者原物已不存在,但有证据证明复制件、复制品与原件或者原物一致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