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我们应明确地认识到,该公告在其正式公布的那刻起便产生了法律效力。
公告的发布形式多种多样,既可以选择在相关机构如人民法院公告栏张贴公告,也可以考虑在报纸等出版物中发布公告。
值得指出的是,当表意人通过公告方式传达出意思表示之后,只要公众有途径获取到该公告,便可视为这份意思表示已经实际送达,从而立即产生法律效力。
然而,并非任何情境下表意人都能随意运用公告这一表达方式;
若表意人未因其自身过失导致无法获知相对方的确切行踪或联系方式时,方可行使公告权利;
否则,这将对相对方造成很大程度的不公。
此外,若表意者已经掌握了相对方的行踪,他将无权再通过公告来传达意思表示,除非得到相对方本人的明示许可。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