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解析】
婚前财产公证的利:
1、对夫妻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对短期内解决财产麻烦有利。
3、节省司法资源,提高司法效率。
4、有利于使夫妻双方的财产各自独立,地位相对平等;
5、明确分清了财产的所有权,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6、避免离婚时因无法确认婚前财产而导致家庭内部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婚前财产公证的弊:
1、有人为躲债而申请婚前财产公证。
2、婚前财产公证在一定程度上会损害夫妻之间的感情。
3、婚前财产公证可能造成一定程度的不公平。
4、婚前财产公证无法保护无形财产。
【法律依据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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