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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存在问题的剖析

取保候审存在问题的剖析
取保候审是相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暂不羁押的处理。它通常对犯罪较轻,不需要拘留、逮捕,但需要对其行动自由作一定限制的犯罪嫌疑人采用。一般由公安机关执行。但要想取保候审相关行为人是需要符合相关条件并按照相应的取保候审流程进行取保候审申请的,申请成功后在取保候审期间行为人也是需要遵守相应规定的。
2024-02-26 16:11:59 已帮助256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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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存在问题的剖析
法律规范上的原因刑事诉讼法和公安机关的内部规定中关于取保候审对象的规定,突出地表现在取保候审的适用必须建立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的罪行较轻这一基点上。罪重的不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不可能放在社会上“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尽管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对于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可以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办法。这种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采用的是“可以”的提法,选择权在适用机关而不在被适用对象。这样的立法表述限制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执法操作上的原因执行人员的执法水平低、责任心不强。从取保候审执行中暴露出来的问题看,有些问题明显是执行人员执法水平低、工作不负责造成的。如被取保候审人员长期未经批准离开居住的市、县,执行人员既不掌握情况,甚至明知下落不明也不采取措施查找。还有某些办案单位存在“保而不审”,对保证金管理混乱,不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等现象,都是由于执法人员执法水平低,不负责任造成的。执行机构不健全。在我国,取保候审的执行由县级公安机关所属的公安派出所民警具体承担。公安派出所作为公安机关的派出机构承担着户籍管理、治安秩序的维护、监外执行的罪犯的监督考察等多项职能。正所谓“上面千条线下边一根针”,民警工作千头万绪,难以将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摆到重要的工作日程,因此取保候审的执行工作难以落实。执法监督上的原因全国人大和各省人大、公安司法机关的纪检、监察、督察、法制、审计等部门以及检察院都有权对适用取保候审进行监督,但明显感到监督不力。有些地方经济不发达,办案经费跟不上,就给办案单位政策“以案养案”,变相允许办案单位利用取保候审搞“创收”。在这样的执法环境下,执法监督无法跟上。另一方面,由于人们的法律知识贫乏,有关部门对取保候审强制措施的法律宣传力度不够,致使人们不能正确认识取保候审,人民群众缺乏对取保候审的监督意识。电话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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