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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大学老师,2011年12月父亲离世(母亲在我1岁时就离世),请教诸位大这遗愿有效吗?是隶属自书遗愿还是代书遗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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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父亲是大学老师,2011年12月父亲离世(母亲在我1岁时就离世),请教诸位大这遗愿有效吗?是隶属自书遗愿还是代书遗愿?

  第
一,遗愿人口述遗愿内容,由证明人代替遗愿人书写遗愿。代书遗愿不是代书人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遗愿,而是代书人按照遗愿人的意思表示,如实地记载遗愿人口述的遗愿内容,而不可对遗愿内容作出任何更换或修正。  第
二,代书遗愿必须有两个以上证明人在场证明,其中一人可为代书人。证明人通常是遗愿人指定的,并经本人认可的公民,不能以组织的名义为遗愿证明人。继承法对证明人数量上的要求,主要是为了保障代书遗愿确实是遗愿人真实意愿的表露,也为了防止日后就遗愿的效力发生纷争。  第
三,代书人、证明人和遗愿人必须在遗愿上签名,并注明年、月、日。代书人将书写完毕的遗愿,应交由其他证明人核实,并向遗愿人当场宣读,经遗愿人认定无误后,由代书人、其他证明人和遗愿人签名,并注明具体日子。在场证明的人为3人或更多的,都在遗愿上签名更好,少则也得保证二人签名。代书人、证明人和遗愿人必须亲笔签名,不应予他人代签。  遗愿人不能书写姓名的,可否用捺指印代替?  继承法未限定这种替代办法,但根据大多数学者的意见,认为确有一些公民不具有书写遗愿的本领,甚至连自己的姓名也不会写,所以应当应予这少许特殊的公民,在代书遗愿上捺指印代替签名。但是,有书写本领的遗愿人不得用捺指印取代签名,代书人、证明人均不得以捺指印的方式代签名。  第
四,遗愿代书人应当具有完全的民事做法本领,不是未成年人或者精神上、智力不完善的人。遗愿代书人必须不是继承人、受遗赠人,也不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因其直接参加继承,同继承存在着直接而重大的利害关系,如果让他们担任遗愿代书人,难免会弄虚作假,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利益,甚至出现修改遗愿、歪曲遗愿本意、增加或减少遗愿内容等做法,给其他继承人的利益导致损害。即使作为遗愿代书人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本人无恶意,也无弄虚作假从中渔利,但因为其特殊的身份,必然惹起其他人的猜疑,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因此,继承人、受遗赠人及与其有利害关系的人不能作遗愿代书人。

2018-12-30 00:04:3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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