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限定:“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娃儿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爸妈娃儿关系的有关限定。”据此,形成事实抚养关系的继爸妈娃儿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生爸妈娃儿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限定。所以,受继爸妈抚养教育长大的继娃儿对继爸妈有赡养的义务。继爸妈娃儿之间,隶属法律拟制血亲的关系。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基于两方根据自愿原则而形成的抚养关系发生的,这种权利义务关系的发生,并不影响继娃儿与其生爸妈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继娃儿与继爸妈、继娃儿与生爸妈之间同时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也就是受如果继爸妈对继娃儿形成照看、抚养、教育等继娃儿应赡养继爸妈,如果无尽有这个义务,能够不赡养。
2018-11-25 05:5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