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36条之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强奸罪作为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了相对严厉的刑期。强奸罪的立法目的是保护妇女性行为的自决权,违背妇女意志而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则构成强奸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有加重情形存在的,依法严惩。根据《司法部关于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监狱劳教人民警察“本人或者指使、放任他人殴打、体罚、虐待罪犯、劳教人员或者滥用警戒具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2017-06-07 21:11:3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