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限定:“赔偿权利人诉讼部分共有侵权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其他共有侵权人作为共有被告。赔偿权利人在诉讼中放弃对部分共有侵权人的诉讼请求的,其他共有侵权人对被放弃诉讼请求的被告应当承受的赔偿份额不承受连带职责。职责范围难以确定的,推定各共有侵权人承受同等职责。”依此,如果原告放弃对追加的共有被告的诉讼请求,而法院查明该追加的被告承受部分职责,则原告不能将职责份额加于其他被告身上。所以,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驳回诉讼。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原告可明示放弃对共有被告的权利。其它被告在原告放弃的范围内不承受职责。民诉法解释第57条,被告有权申请追加共有被告。对此,人民法院应当从以下方面进行审查:
1.可否必要的共有诉讼。我国《民法通则》限定共有所有、共有继承、共有承受连带职责、共有侵权、合伙规则等,决定民事诉讼可能产生必要的共有诉讼。必须是必要的共有诉讼漏掉了被告的,除此之外被告无权利再行追加被告。依据《民事诉讼法》第56条限定,如与案件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也只能列为第三人,而不能是被告。
2.原告可否认可追加。由于法律赋予原告选择确定被告的诉讼权利,那么诉谁、不诉谁应当尊重原告的意见。对于被告提议追加共有被告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定确属必要的共有诉讼漏掉了当事人的,应当行使法官释明权,告知原告并征求其意见。原告认可追加的,裁定准许;原告不认可追加的,能够借鉴行政诉讼法的限定,列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2018-07-18 13:25:3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