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保证人的保证时限为有商定的从商定,但不得短于或等于主债务时限,也不得超出主债务到时后的二年;无商定的,为主债务到时后的六个月。
2、保证人的保证时限,就是保证人的保证时限。最高法院《保证法解释》第32条限定:“保证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时限的,视为无商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保证合同商定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直至主债务本息还完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商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二年。”《保证法》第25条第1款限定:“通常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第26条第1款限定:“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
2018-06-24 23:43:3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