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无这方面的要求,至于你们地区有无进行细致化的细则,那就不知道了。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有什么?刑诉法第56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限定:1未经执行机关准许不得离开所寓居的市、县;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4不得毁灭、虚构证据或者串供。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背前款限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保证金,并且差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再次交纳保证金、提议保证人或者监视寓居、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背前款限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应当退还保证金。”特别关注:取保候审期间,对有意再次犯罪的,应当没收保证金。对无违背限定、过失再次犯罪或者不构成犯罪的,应当退还保证金。对在取保候审期间有意实施新的犯罪做法的犯罪嫌疑人,必须予以逮捕。
2018-05-21 22:24:5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