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一、检察院受理民事申述的要求: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限定,对于已经奏效的案件符合下列要求的,当事人能够申述: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裁判、裁定的;
(二)原裁判、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虚构的;
(四)原裁判、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由不能自行搜罗,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搜罗,人民法院未调查搜罗的;
(六)原裁判、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背法律限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决裂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无回避的;
(九)无诉讼做法本领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背法律限定,掠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
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裁判的;(十
二)原裁判、裁定漏掉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
三)据以作出原裁判、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换的。对违背法定流程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做法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
一)检察院受理 当事人决定申述后,应向检察院提交申述手续,检察院会在收到申述状后做出可否受理的决定并送达可否受理告知书。如果做出受理决定,检察院应在受理之日起7日内分情况作出如下处置:
1、不服同级或者下一级人民法院奏效民事裁判、裁定的,移送本院民事行政检察部门审查处置;
2、下级人民检察院有抗诉权的,转下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处置;
3、依法隶属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主管范围的,移送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处置。
(二)检察院立案 检察院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应做出可否立案的决定书。如果检察院决定立案的,则会通知申述人和其他当事人。其他当事人能够在收到《立案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提议书面意见。检察院应当在立案后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并在调(借)阅审判案卷后三个月内审查终结。如果检察院决定不立案的案件,应当通知申述人。
(三)检察院审查 检察院立案以后,会对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审查。对于审查终结的案件,检察院的应当分情况作出可否提起抗诉的决定。立案审查期通常为自调(借)阅法院审判案卷之日起的三个月内,复杂疑难的案件为六个月内。
(四)检察院提请抗诉 对于同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裁定,经检察院审查认为符合抗诉要求的,会提请上一级检察院抗诉。如果检察院认为不符合抗诉要求的,将做出不提请抗诉决定,并在作出该决定之日起5日内送达《不提请抗诉决定书》。对于检察院做出不提请抗诉或不抗诉决定的申述案件,当事人再行申述的,检察院不再受理。
(五)再审开庭 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法院指令下级法院再审的,提议抗诉的检察院能够指令再审法院的同级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2017-10-18 07:3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