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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受伤学校有无职责

郑* 香港 - 市区 家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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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香港 - 市区

您好!
教育部2002年颁发的《学生伤害意外处置办法》终究明确限定:“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的学生伤害意外,学校应但依法承受相应的职责: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限定的准则,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规则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准则、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没有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指导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单位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背有关限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由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事实上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经过中违背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限定的;
(十)学校老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做法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十一)对未成年学生私行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看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看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在司法实践中,只要有上述十二项情形之一,就基本能够认定学校无尽有教育、管理职责,就要依法对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寿的人身损害承受职责。

2017-10-12 21:22: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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