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解释

青海 - 黄南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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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票据交换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四条 交换票据是指《支付结算办法》中规定使用的票据凭证、经人民银行特许的票据凭证及各种对公业务凭证,只有上述票据方可参加交换,严禁个人物品参加交换。
参加票据交换的支票、专用口袋、批控卡、提出卡等,均由中国人民银行长春中心统一组织印制,任何单位自行设计印制的票据凭证均不得参加交换。

2020-10-06 15:54:2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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