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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第十二条怎么规定的

甘肃 - 武威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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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 武威

韶关市区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类型确定,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使用期限内,需要变更广告画面内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2020-10-06 03:23:3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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