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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的内容

福建 - 宁德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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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福建 - 宁德

禁止传销条例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2020-09-21 04:48: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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