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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四条

甘肃 - 天水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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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甘肃 - 天水

商标法
第四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020-07-19 10:27:5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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