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财务制度的混乱,即使通过审计、会计鉴定的方式,仍不能查明经营期间的支出情况,因而,有的法院以原告举证不能驳回其诉讼请求。合伙纠纷解决的最后渠道就此阻塞。实践中,有的合伙人变卖合伙财产后又设置障碍使得帐目无法查清,为的就是要法院无法处理,达到永久占有之目的。据此,笔者认为,合伙帐目可以分块处理,
一是投入,形成不动产和机械设备等动产;
二是营业支出;
三是营业收入;
四是负债。
后三部分均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财产折价、变卖、拍卖,然后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二、三部分不确定的,可以将第一部分的财产用于清偿债务,对清偿债务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也可以先分割第一部分的财产,债务对内按出资比例或约定比例清偿,对外负连带清偿责任。
对于民事诉讼案由规定个人合伙的处理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大约可以分为三种,其中有的情况是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中法院可以不受理的,不受理的情况肯定都是有一定的道理的。因为法院不是处理那些自己可以解决的事件的,而是解决双方共同解决不了的事情。
2020-06-21 12:07: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