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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下负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台湾 - 台北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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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台湾 - 台北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双方当事人均有下列情形的,为同等责任: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三)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有障碍的一方未让无障碍的一方先行的;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无障碍一方未让有障碍的一方先行的;
(四)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会车时,下坡车未让上坡车先行的;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上坡车未让下坡车先行的;
(五)机动车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狭窄山路上会车时,靠山体的一方未让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
一)机动车在没有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从前车右侧超越的;
(十
二)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掉头时,未让正常行驶车辆先行的;
(十
三)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标志、标线的地方以及在人行横道、桥梁、陡坡、隧道掉头的;
(十
四)机动车溜车的;
(十
五)机动车违反规定在专用车道内行驶的;
(十
六)机动车违反装载规定,致使货物超长、超宽、超高部分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
七)机动车违反交通信号指示方向行驶的;
(十
八)机动车开关车门时造成交通事故的;
(十
九)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时未按规定让行的;
(二
十)机动车在设有主、辅路的道路上,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未按规定让行出主路的机动车的;
(二十
一)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未按规定让行的;
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交通事故同等责任的情况,是发生在事实查明不清,而且责任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所以由双方当事人各承担50%的责任。在这种情况下,确实也是相对公平的一种判断。

2020-05-26 08:46: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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