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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踪案件立案侦查由谁受理

青海 - 西宁 刑事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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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青海 - 西宁

由公安机关受理,《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也就是说,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刑事案件应当一律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律另有规定的有:
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2、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3、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4、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2020-05-08 01:14:59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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