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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姐姐有一个四岁的儿子,因为我姐姐平时都是十分的忙的,都没有时间照顾她的儿子,于是就将她的儿子送往幼儿园,但是一天我姐姐发现她的儿子手上有许多伤痕,听她的儿子说是幼儿园里的一个老师打的,我姐姐听到后十分生气,我姐姐应该要追究谁的责任?

吴** 甘肃 - 甘南 学前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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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甘肃 - 甘南

我姐姐有一个四岁的儿子,因为我姐姐平时都是十分的忙的,都没有时间照顾她的儿子,于是就将她的儿子送往幼儿园,但是一天我姐姐发现她的儿子手上有许多伤痕,听她的儿子说是幼儿园里的一个老师打的,我姐姐听到后十分生气,我姐姐应该要追究谁的责任?

你好,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 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2019-08-24 23:44: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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