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我俩先来看一下驳回诉讼和驳回诉讼请求两者的差别。驳回诉讼是法院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件,经审理发现原告的诉讼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限定的诉讼要求而裁定予以驳回的做法,是对当事人流程意义上诉权的否定;驳回诉讼请求时法院对审理的案件依据实体法的限定,认为当事人的实体请求不符合法律限定而以裁判的形式予以拒却的做法,是对当事人实体意义上诉权的否定。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只限定要有明确的被告,并无要求被告必须是适格的,它影响的不是原告的诉讼可否成立,如其不认可,建议其更换被告,可先向原告进行释明,而非以裁定的形式驳回诉讼。实践中如果碰到这种情况,为减轻当事人的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这已经隶属实体问题了,故应当以裁判的形式驳回其诉讼请求,而是原告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支持,如果以被告不适格而驳回原告的诉讼是于法无据的。另外被告主体资格可否适格,则应驳回其诉讼请求
2019-06-27 07:55:0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