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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房产买卖契约

卖方:     (共有人:   )

买方:     (共有人: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买卖双方就下列房地产买卖事项订立本契约,共同遵守。

一、卖方将座落在    区    街   号

角   分,(¥    元)。

三、房产买卖成交后,在房产交易主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双方共同申请办理过户手续。

五、在履行本契约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双方应采取协商办法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济南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六、本契约自双方签章并经房产交易主管机关批准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双方不得毁约。

七、办理房地产交易过户登记手续所需缴纳的有关税、费,由  承担。

八、本契约一式肆份,双方各持壹份,房产交易主管机关存档贰份。

九、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

卖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买 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共有人:(签章)     经 办 人:(签章)

联系电话:

签定日期:      年  月  日

杭州市房产买卖契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