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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其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律师队伍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地位

  我国《律师法》明确规定,律师是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法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社会法律工作者。该法第25条列举了律师的业务范围:1、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聘请,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的聘请,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5、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6、接受非诉讼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委托,提供法律服务;7、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

  律师的工作范围涵盖社会所有的经济生活领域,其工作的特点决定了它对社会各个利益主体利益诉求、不同利益主体之间的利益冲突的原因有比较深刻的认识,比如资本的所有者追求的资本收益(利润)最大化,经营管理者追求的是智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劳动者追求的体力劳动的收益最大化,这三种利益是相互冲突的,如果三方都各执己见,那么这个经济组织就很难有效的运转,因此必须对三方的利益进行协调。而律师在执业过程中有时给资本的所有者服务,有时给企业的经营者和劳动者服务,比较了解各方真实的利益需求,也比较了解三方能够达成妥协的底线。这有利于促成社会成员在缔结各种社会关系时达成妥协方案,从而实现社会的和谐。

  可见,在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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