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按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后就刑事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判决时所制作的法律文书。人民法院对于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依照第一审程序审理终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确认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依法作出的书面处理结论,称为第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62条规定,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如果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这是制作一审刑事有罪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辩护人为被告人做无罪辩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一)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
(二)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
(三)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以上就是被告认罪,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具体解释。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辩护可以分为:
1、自行辩护,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己进行的辩护;
2、委托辩护,即犯罪嫌疑人委托律师或者近亲属等进行的辩护;
3、指定辩护,即对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被告人,或者被告人是盲、聋、哑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法院应当为其指定律师辩护人。
按照辩护方向可以分为:无罪辩护、罪轻辩护、指控罪名不成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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