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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四川-成都
解析:
在通常情况下,在恋爱期间赠与给对方的金钱并不具有强制性的返还款项之义务,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具体情况仍然因事而异。
首先,从社会交往惯例以及日常生活经验的角度出发,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物品馈赠及资金融通,我们应该视作维系情感所需的正常支出或是双方的公共消费,换句话说,这种捐赠与应当被判定为恋人之间的普通赠与行为,不应要求返还。
然而,赠予者在被赠予物体权转移之前,是有权撤回自己的赠予意愿的。
依据相关法条,只有在以下三种特殊情况除外,赠与才能被认为有效且不可撤回:
(1)重度侵犯赠予者或赠予者家属;(2)对赠予者负有抚养义务而未尽到责任;
(3)违背赠与协议所规定的义务。
其次,在恋爱期间如果恋人间进行大规模的财物赠与以及经济往来,其金额超出了日常生活交往所应有的合理范围,而这份财物又具有特定的影响力,比如产生于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特殊仪式——彩礼、聘金等,那么就应该被视为附加条件的赠与。
当双方未能成功步入婚姻殿堂时,赠与一方的赠予目的便会落空,因此,赠予者有权向受赠方提出,由于其继续持有属于不当收益,因此需要归还相应款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六百七十五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2024-03-28 13:03:1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