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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 集中探视需要什么程序才可以呢?

方* 台湾-南投县 子女抚养咨询 2017.07.30 15:02:21 12人阅读

我有一个孩子的探视权,但是现在需要了解一下关于探视权 集中探视之间有没有什么联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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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探望权从法理上看,是基于亲权的一种派生权利,只要身份关系存在,探望权就应该是非直接抚养一方的权利。
  探视权,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2017-07-30 15:10: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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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和探望权在实际权力义务上没有区别,又称见面交往权,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享有的于未成年子女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就是探视权 集中探视的关系了。

2017-07-30 15:04:2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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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的主体范围。我国新《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而且,协助一方拒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探望人可申请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对探望权不履行义务的,也可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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