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可以作出缺席裁决: 1、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的。 2、被申请人未经仲裁庭的许可而中途退庭的。根据仲裁实践,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仲裁庭也可以售出缺席裁决: 1、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的。 2、被申请人、被申请人提出反请求时的原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
通常劳动争议的裁决书,仲裁委是电话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到仲裁委领取的,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不能领取的,仲裁委能够通过快递的形式邮寄给公司或者劳动者,如果是不能送达的,仲裁委能够通过张贴公告的形式进行送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十二条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到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人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两方当事人。调解书经两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后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时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准许,能够延时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时限不得超出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能够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诉讼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能够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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