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纠纷案件庭审中,原告餐饮主张科技公司签约时存在欺诈,要求撤销食堂委托经营合同,五被告共同赔偿装修损失、退还管理费、保证金等,并承担诉讼费。王秀峰律师作为被告重庆高级技工学校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开始对原告的主张进行应对。
王秀峰律师从文件夹中拿出相关合同资料,向法庭展示。这些资料包括科技公司与公司签订的商铺租赁合同,用以证明科技公司已通过合法租赁取得食堂经营授权,不存在虚构权利的情形。法官接过资料,仔细翻阅查看。
王秀峰律师开始质证原告提出的欺诈主张。他指出,原告所说的“生源增长、经营向好”属于主观意见表达,不构成对客观事实的虚假陈述;“禁止核实否则不授予经营权”属于行为后果预判,不属于欺诈规制的事实范畴。而且合同明确约定与前一份经营协议存在1年重叠期、重叠期降低收益提成比例,这与原告“无需向原权利人缴费”的主张矛盾,并且原告未举证证明陷入错误认识。此时,对方律师在座位上快速记录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同时翻动自己的资料试图寻找反驳依据。法官认真倾听王秀峰律师的质证,不时点头。
对方律师为了支持原告的欺诈主张,提交了一份证人证言,称有工作人员表明科技公司曾禁止原告向学院核实情况。王秀峰律师立刻起身,查看这份证人证言,指出证人身份不明,且证言内容模糊,不能证明原告陷入了错误认识。法官要求对方律师进一步说明证人身份等情况,对方律师开始在资料中寻找相关说明。
王秀峰律师再次强调,双方已签订终止协议解除合同,撤销请求缺乏适用基础。对于原告要求其余四被告承担连带责任的主张,王秀峰律师指出其余四被告并非食堂委托经营合同相对方,且原告主张其担责的前提是科技公司构成欺诈,而该前提不成立。法官对双方的观点进行总结,并表示会结合证据进一步审查。
在车辆买卖合同二审案件中,庭审开始后第15分钟,上诉人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秀峰律师,向法庭提交了车辆的事故记录和拍卖资料,证明案涉车辆曾于20年1月发生交通事故被推定全损,拍卖成交价仅15000元,而杨购买价格远高于此。法官查看资料后,询问被上诉人张X是否知晓车辆全损情况。张X的代理人在座位上与张X小声交流后,开始准备回应。
庭审开始后第20分钟,王秀峰律师指出,张X二审自认知晓车辆曾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但未举证证明已向杨如实告知。即便其告知过一般事故,案涉车辆存在全损记录、多达76项维修项目,属于重大瑕疵信息,张X未全面披露,且交易价格远高于车辆全损后的拍卖价,足以误导杨作出错误购买意思表示,构成欺诈。张X的代理人起身,试图解释张X不知道车辆全损的具体情况,且已经告知杨车辆有事故。
庭审开始后第25分钟,王秀峰律师进一步强调,案涉交易全程由张X以个人名义磋商、交付、收款,张X主张其为中间人的意见不成立,确认其与杨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其余原审被告、第三人均未参与交易,不承担合同责任。法官听取双方意见后,安排双方在庭后补充相关证据。
在宋X与颜、胡合同纠纷案庭审中,王秀峰律师作为原告宋X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出示了宋X支付700元给胡的转账记录,以及颜和胡出具的借条,证明被告方尚欠500元未退还。法官查看证据后,询问被告方是否认可这些证据。被告方代理人查看借条和转账记录后,表示对借条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转账记录关联性有异议。
王秀峰律师针对被告方的异议进行回应,指出转账记录与借条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法官认可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并要求被告方提供反驳证据。被告方代理人开始翻阅资料寻找相关证据。
王秀峰律师进一步阐述,双方委托入学事宜的合同因违反公序良俗而无效,无效合同项下的700元应当返还,并应支付资金占用损失。被告方代理人则强调,是因为客观原因导致小孩未能就读,不应承担全部责任。法官表示会综合考虑双方观点进行判决。
在周与重庆艺术有限公司等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中,庭审开始后第10分钟,王秀峰律师作为原告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法庭出示了教育咨询服务协议和支付1400元服务费的凭证。法官查看协议后,发现协议中有修改过的期限,询问王秀峰律师关于修改的情况。王秀峰律师解释,修改是经过双方协商的,但该协议因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公序良俗,应认定无效。
庭审开始后第15分钟,由于被告方未出庭答辩,王秀峰律师进一步阐述,文化艺术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周服务费1400元,刘X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法官认同王秀峰律师的观点,并表示会依法作出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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