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赵女士(19xx年出生)和被上诉人张先生(19xx年出生)是继母子关系。
张先生的父亲老张和前妻生了张先生。2011年3月,赵女士和老张登记结婚,老张在2019年4月因病去世。涉案房屋在北京市XX区XX村某号院,是张家祖宅,经过多次建设成了现在的院落。
赵女士觉得这院子里的房子是老张个人财产,她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要和张先生各继承50%份额,还说自己对老张尽了主要扶养义务,要求多分。
张先生当时那叫一个焦虑,自己明明有家庭协议,可继母就是不认可,要是真分出去50%房产,损失可太大了。他赶紧委托了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的李同红律师及李律师代理诉讼。
张先生这边辩解说,涉案院落房屋是张家祖宅,不是老张个人遗产。2014年12月,全体家庭成员签了《协议书》,约定所有房屋归张先生所有,而且张先生承担了对老张和他哥哥的赡养义务,所以不同意赵女士的诉求。
李同红律师接案后,开始全面梳理案件事实。这案子核心争议有俩:一是2014年12月的《协议书》是否有效,二是涉案房屋是不是老张个人遗产。
李律师先核实家庭协议签订背景和内容。2014年XX月XX日,老张的姐妹、老张、赵女士、张先生一起签了《协议书》,约定120号、121号院内所有房屋归张先生,老张把院内房屋份额无偿给张先生,张先生负责赡养老张哥哥,赵女士在120号院有居住权直到拆迁或去世,遇拆迁张先生把赵女士列为被安置人并给安置房。2016年4月,赵女士和张先生又签了补充协议,对拆迁安置进一步约定。
接着,针对赵女士说老张签协议时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协议无效的观点,李律师向法庭指出,老张残疾证显示是肢体残疾,不是智力残疾;老张生前几次住院病历没显示他丧失行为能力;老张姐妹证实签协议时老张精神状态清醒能正确表达意思;就算老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他配偶、子女、兄弟姐妹都在协议上签字,应视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所以协议合法有效。
然后,对于赵女士说涉案房屋是老张个人财产的观点,李律师指出,120号院是张家祖宅,老张父母去世后,老张等四个子女都有继承权,不是赵女士说的老张个人财产。家庭协议是对家庭财产统一处分,所有权利人签字确认,应该有效。
一审判决下来,北京市XX区人民法院采纳了李同红律师的核心代理意见,驳回了赵女士全部诉讼请求。主要理由是,120号院是张家祖宅,子女都有继承权;协议不仅处理财产还约定照顾问题,赵女士应理解内容;老张不是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算是,亲属签字也视为同意;赵女士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可赵女士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阶段,李同红律师继续代理张先生,针对上诉理由充分答辩,主张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协议合法有效,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女士上诉请求不能成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赵女士负担。主要理由是,协议有效,各方应按约定履行;不论房产是祖产还是老张个人财产,权利人签字协议就有效;赵女士没证据证明老张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算是,亲属签字协议也有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侵害老张权益。
张先生原本担心房子被分走一半,现在一审二审全面胜诉,成功保住了房产所有权。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就在于李同红律师对家庭协议有效性和房屋产权性质的精准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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