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基本事实
被告人李X是一名大学文化的农民,还是中共党员。事情源于李X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被张X(李X妻子)发现后告知了杨X。杨X与李X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此事。到了约定时间,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口头纠纷,随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是正向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之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X
他上诉称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为了撞人。同时认为杨X先挑事,应负主要责任,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还觉得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改判。
辩护人
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提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的事实不清。还指出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
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上诉人李X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建议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侦查阶段,李X供述自己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并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双方冲突时,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想拉走李X,李X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显示,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过来拉李X,李X驾车朝对方人员撞过去,撞到人后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不过,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对方事发突然。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持械聚众斗殴
综合全案证据,虽然李X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但由于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驾车冲撞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事发突然,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关于是否认定上诉人李X为主犯
本案前因是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并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应认定为主犯。因此,上诉人所提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本案其他情节
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李X当庭自愿认罪,也可从宽处理。一审法院已经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一审法院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判决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上诉人李X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相应刑期。
这起案件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涉及刑事案件时,证据至关重要。无论是当事人还是辩护人,都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分析,以准确还原案件事实。同时,对于自首、认罪等从轻情节要及时向司法机关说明,争取从轻处罚。另外,在处理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以免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
刘振宇律师自2019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在人身损害赔偿、刑事辩护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就这起聚众斗殴案而言,她凭借深厚的法学功底,从案件细节入手,精准把握了李X是否构成持械斗殴的关键证据和法律依据。正是她多年来在刑事领域的深耕细作,让她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准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有利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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