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辽宁锦州,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农民工王X在锦州某城D区建筑工地担任工长。王X并未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来因工伤及赔偿维权需要,他委托辽宁邦之律师事务所的李楠律师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李楠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学本科专业,这所211院校为他打下了坚实的法学基础。
仲裁阶段,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极力否认与王X的用工关系,提出了多项核心抗辩。他们主张王X实际是关联公司锦州XX公司的员工,与己方无关;还辩称向王X发放工资只是代发,并非基于劳动关系;并且提交了《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试图证明案涉工程此前由XX公司施工,己方未参与前期用工。一旦这些抗辩成立,王X将无法进行工伤认定,后续的赔偿维权之路也将彻底受阻。
面对这样的困境,李楠律师展现出了专业律师的素养和能力。他全面梳理案件证据链,针对性地制定了抗辩策略。首先,针对公司混淆用工主体的主张,李楠律师提交了王X锦州银行的工资流水,清晰地证明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月期间,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按月稳定向王X发放工资,这直接体现了劳动报酬支付的从属性。其次,他以印有某建筑字样的工服照片、工地环保标识牌、项目部考勤管理记录为依据,证明王X日常接受该公司管理、遵守其规章制度,符合劳动关系中受劳动管理的核心特征。最后,对于公司提交的《收付款授权委托书》《建筑安装工程总承包合同》,李楠律师仔细审查,直击证据漏洞。前者无双方签字,形式瑕疵明显;后者工期与楼栋信息均与实际施工情况不符,无法证明代发关系或前期施工主体,不具备证明效力。
李楠律师执业期间已独立代理上百起各类诉讼案件,在劳动维权领域有着丰富的实战经验。在庭审中,他紧扣《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三大要件,清晰地论述了主体适格、受管理、劳动属于公司业务组成的完整逻辑,彻底击破了公司的所有抗辩。
最终,仲裁委经审理,完全采纳了李楠律师方的代理意见,裁决确认王X与锦州某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在20XX年X月至20XX年XX月XX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并且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建筑公司)承担。这一裁决为王X后续的工伤认定、经济补偿等维权路径扫清了关键障碍。王X对李楠律师的专业服务十分满意,李楠律师用专业能力切实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充分体现了在复杂建筑劳动纠纷中专业律师的核心价值。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