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在2021年与案涉实际施工人达成棚户改造三期外装饰工程钢管脚手架施工合作并完成施工,该施工人挂靠建设公司且为项目部经理。3月24日完成工程结算,确认总费用383367.5元,已付211000元,尾款172367.5元约定6月30日前付清。结算后对方仅支付54500元,尚欠117867.5元,经多次催告仍以总承包方未付款为由推脱。原告面临工程款无法收回困境,委托罗心艳律师起诉要求二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及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
罗心艳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梳理证据材料,收集到结算单、欠条、微信聊天记录等重要证据,明确工程核心事实,查实挂靠关系和职务身份。庭审中,被告以原告无施工资质、建设公司无合同关系为由抗辩,第三人称非适格当事人。罗心艳律师围绕证据质证辩论,证明原告完成施工且结算合法有效,指出即便合同因资质无效被告也应折价补偿,强调二被告应承担连带付款责任。
最终法院认可全部关键事实和证据效力,认定虽合同无效但被告应支付剩余工程款,未支持逾期利息诉求。判决建设公司与实际施工人十日内支付原告工程款117867.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原告核心诉求获支持,合法权益得以维护。这体现出罗心艳律师在处理复杂工程欠款纠纷案件上的实务经验和专业能力。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