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在某时间段内,被告人张某、王某、李某伙同他人,明知是犯罪所得,按照上线安排,两人一组跨省多次从被害人手中取走被骗现金,并将赃款送至上线指定地点。其中,张某转移资金240余万元,王某转移资金210余万元,李某转移资金100余万元,三人非法获利均达1万余元。案发后,三被告人均被抓获到案,均退缴全部违法所得,部分被告人退赔被害人损失并获得谅解。朱红亮律师自2018年起在甘肃腾金律师事务所执业,此次担任张某的辩护人参与案件。
公诉机关以起诉书指控三被告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向通渭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立案后,因被告人均系未成年人,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朱红亮律师凭借在长期庭审实战中打磨出的成熟办案思路,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细致分析。她科班出身,毕业于山西大同大学法学系,有着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此时结合专业知识,对起诉书认定的犯罪金额提出异议,主张部分金额不应认定。
各辩护人分别发表辩护意见,朱红亮律师提出被告人张某系未成年人、初犯、坦白、退赃退赔等多项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她在长期承办各类民商事与刑事案件中,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深知如何精准挖掘案件的有利因素,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她立足定西陇西本地司法实践,熟悉当地办案惯例,以专业严谨的态度提出的辩护观点,为法院全面了解案件情况提供了重要参考。
法院依法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对辩护意见逐一核实。在审查过程中,朱红亮律师提出的部分辩护意见符合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得到了法院的采纳。法院全面查清案件事实后,依法作出判决。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三被告人行为均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部分被告人犯罪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但三被告人系未成年人犯罪、坦白、自愿认罪认罚,部分被告人主动退缴违法所得、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朱红亮律师以专业与责任为当事人保驾护航,长期扎根基层法律服务,以务实高效的工作作风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是值得托付的专业法律伙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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