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是西安XX公司,法定代表人为于某某,委托了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两名律师代理。被告是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负责人是李XX,委托了该局工作人员及陕西某律师事务所一名律师代理。还有第三人,包括西安市XX区某街道办事处、杨某某、崔XX等十名自然人,各第三人也都委托了相应的诉讼代理人或工作人员参与诉讼。
事情是这样的,原告是长兴XX的登记产权人,这大厦是原告和案外人合作开发建设的。后来部分房屋卖给了本案的多名第三人,第三人实际占有使用房屋,但没办理产权过户登记。2022年,案涉区域被纳入地铁建设项目房屋征收范围,被告成了征收主管部门,某街道办事处是征收实施单位。在没和原告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情况下,征收实施单位作出《征收补偿决定书》,还在2023年4月委托拆迁公司拆除了长兴XX。原告不服这拆除行为,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拆除行为违法。
被告辩称自己不是涉案拆除行为的实施主体,主体不适格,还说涉案拆除行为是基于公共利益、程序合法,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各第三人则根据自身和涉案房屋的权属关联、实施行为等情况做了相应陈述。
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原被告及各第三人均到庭,各方提交了权属证明、征收文件、拆除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等相关证据,还进行了举证、质证,法院对证据依法认证并查明案件相关事实。另外,原告就征收实施单位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另案提起诉讼,该决定书已被法院生效判决撤销。
在这个案子里,律师为了把情况弄清楚,仔细查阅了大量的征收文件、权属证明等资料,和当事人多次沟通了解细节,前后沟通了10多次。还对各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详细分析,提交了多份代理意见。
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西安市XX区住房和城XX于2023年4月x日至4月x日强制拆除位于西安市XX区XXXXX街XXXXXXX中原告西安XX公司所有的建筑物的行为违法,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判决理由有三点:一是被告主体资格适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为房屋征收补偿相关行为的适格被告,被告作为案涉征收项目的征收主管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实施的拆除行为法律后果得由其承担;二是原告在长兴XX中实际所有的建筑物面积不包括多名第三人主张的房屋面积,第三人虽没办理产权过户登记,但和原告及案外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已通过买卖方式取得相应房屋权益;三是被告的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征收房屋应遵循“先补偿、后拆迁”原则,在没和原告达成补偿协议、且针对原告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书》已被生效判决撤销的情况下,被告实施的强制拆除行为违反法律规定,因为拆除行为已实际发生,所以依法确认该行为违法。
一开始,原告面对房屋被强制拆除,又遭遇被告的各种辩解,心里很焦虑,担心自己的诉求得不到支持。但最终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拆除行为违法,这和原告最初的糟糕处境形成了鲜明对比。这个案子能胜诉,关键在于抓住了被告拆除行为缺乏法律依据以及主体资格适格这些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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