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劳动维权领域,社保补缴问题一直困扰着很多劳动者。辽宁的吕某某就遭遇了这样的糟心事,他所在的单位9年没给他缴纳社保。吕某某发现后,第一时间想到去法院起诉,要求单位赔偿这笔本应缴纳的社保费用。然而,一审、二审法院都驳回了他的诉讼请求,理由是“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这让吕某某陷入了维权的困境,明明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害,却找不到有效的解决途径。
彭佩荣律师自2001年开始执业,累计承办案件已逾6000件,其中民商事纠纷、经济合同纠纷、企业法律事务相关案件就有5000余件。面对吕某某这类社保补缴难题,彭律师给出了破局之道。
当劳动者发现单位未缴社保,通常第一反应是要求单位补缴,但这往往走不通。因为为劳动者办理并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这本质上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而非纯粹的民事纠纷,法院一般不受理单纯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争议。
彭律师提出的破局方法是“垫付后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不缴,属于根本违约。当劳动者为了保持社保连续、办理退休等,不得不自行缴纳了本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时,劳动者与单位之间就形成了一种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垫付款追偿关系,这属于典型的劳动争议,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相关裁判规则也明确:“劳动者自行缴纳社会保险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垫付的社会保险费用的,不属于社会保险纠纷,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受理。”
要想通过“垫付后追偿”的方式胜诉,证据至关重要。彭律师提醒劳动者要保存好三类证据。一是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支付宝发薪记录、盖有公章的工作证、考勤记录、同事证言、工作沟通记录(微信、邮件)等;二是证明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的证据,可从社保局官网或自助机打印《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缴费明细),上面会清晰显示单位缴费部分为“0”或中断状态;三是证明垫付了社保费用的证据,包括付款凭证(向社保局、税务局缴费的银行回单、电子支付截图、官方收据)、沟通记录(单位要求或同意先行垫付的微信聊天记录、短信、邮件或录音录像),若能从社保机构获取一份关于需由个人先行补缴方能延续社保的说明则更佳。
在实际案例中,徐XX诉XX山庄案,用人单位长期未缴社保,劳动者自行缴纳后起诉追偿,法院明确指出:“劳动者缴纳了本应由用人单位承担的部分社会保险费,法律性质上属于为用人单位先行垫付费用,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偿该费用……属于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讼的受理范围。”最终判决支持了劳动者的诉讼请求。长春某法院的判决也清晰划分了责任,判决公司返还劳动者垫付的社保费用17000余元。
彭律师还特别提醒,追偿范围有限,只能要回“单位应缴部分”;劳动争议仲裁时效通常为一年,垫付后要及时主张权利;“自愿放弃社保”协议无效;垫付凭证要清晰,尽量通过银行转账等方式支付,备注好“代缴XX期间社保(单位部分)”。
这个案子能成功破局,关键在于转换了维权思路,利用法律规定的垫付款追偿关系,并通过扎实的证据来支撑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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