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书涛律师自2010年起在辽宁宪义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深耕刑事辩护、劳动纠纷、婚姻家事等领域。此次在这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他接受原告WX委托,担任其一审阶段诉讼代理人。
案件中,原告最初掌握的证据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但保险公司提出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抗辩意见,这意味着原告证据在应对这些抗辩时存在一定缺失。
刘书涛律师介入后,开展了一系列证据补强行动。首先,他全面梳理交通事故认定书、住院病案、医疗费票据、司法鉴定意见书、居住证明等关键证据,明确原告的损失范围与合理诉求,为诉讼主张提供完整支撑。针对保险公司的抗辩,结合司法鉴定意见与法律规定,主张原告的用药均为合理治疗所需,保险公司无权扣除非医保费用;十级伤残结论合法有效,原告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于法有据,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同时,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向合议庭阐述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按次要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结合原告长期居住在城镇的证明,主张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保障原告的赔偿权益最大化。
在庭审中,这些证据发挥了关键作用。保险公司坚持不认可十级伤残鉴定结论、扣除非医保用药费用、不同意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理由进行质证。刘书涛律师则以司法鉴定意见和法律规定为依据,有力回应保险公司,强调原告用药合理,十级伤残鉴定合法,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
最终,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原告的核心诉讼请求,判决被告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被告A险股份有限公司瓦房店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WX各项损失XXX元;驳回原告WX的其他诉讼请求。
刘书涛律师处理证据问题的方法论为:全面梳理关键证据明确诉求,针对对方抗辩结合专业意见和法律规定进行反驳,依据相关法律阐述赔偿责任和损失计算方式,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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